证据破绽、证据证明责任转移的运用
林XX诉XX大学借款纠纷案
一、 纠纷由来
XX大学是某“民主”党派创的一所民办大学。
XX大学与原X州市华X体育中学、原XX部XX训练基地签订《联合办学协议书》,由原X州市华X体育中学、原XX部XX训练基地承包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。林XX代表原X州市华X体育中学、原XX部XX训练基地具体负责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的招生、教学事宜。XX大学认可林XX是事实上的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负责人,但XX大学未行文任命其职务。
为履行《联合办学协议书》,XX大学刻制“XX大学通州教学部”、“通州教学部结算财务专用章”印章,交付林XX招生、聘请教师,管理XX大学通州教学部使用。XX大学在交付林XX这两枚印章时,双方没有交接手续。
后因“XX大学通州教学部”招生、教学秩序混乱,引起国家教育部的重视,责成某“民主”党派对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整顿。
某“民主”党派派出工作组进驻、接管了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。因工作组未按《联合办学协议书》对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的财产、收入与林XX进行清算,林XX认为整顿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工作级侵犯了其合法利益,但其向某“民主”党派的申诉,又不被某“民主”党派重视。林XX趁乱橇财务室,抢走帐本,印章。
林XX心生一计,利用自已握有的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、 “通州教学部结算财务专用章”印章,编制了数拾张“借条”。
二、 基本案情
林XX持自己伪造的“借条”为证据,诉称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为办学没有经费,向其借款二百余万元,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XX大学返还借款二百万元。
XX大学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,参加诉讼。
根据民法、合同法表见代理的规定,非法人的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的行为,可以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XX大学的行为。XX大学“通州教学部”为办学事务,向第三人借款,具有法人资格的XX大学应当承担责任。
现行的审判模式,法官是坐堂问案。XX大学明知林XX利用公章造假,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公章在原告手里,原告及其代理人也不会承认其造假的事实。如何证明是原告伪造“借条”,成了本律师代理的难题。
法庭调查时,本律师对“借条”给予否认。当法官问,借条上的印章是不是真实时,如果本律师“诚实”的回答是真的,庭审也就结束了,法官判决借款成立无疑。
本律师当即给予否,不是,本校没这两枚印章。原告的代理律师大惑不解,责怪本律师不承认事实。法官说,如何证明印章的真实性。本律师说,应由主张印章的原告证明。原告代理律师一会儿说申请鉴定,一会儿说去公安局调查。举证的责任推回给原告。法官只宣布休庭。
第二次开庭,原告不得已将两印章交给法庭,由法官验收。本律师完成了证明原告伪造“借条”的举证责任。
三、案件处理
但是,一审法官置自已亲手在法庭上收到原告交来公章的事实不顾,否定林XX伪造“借条”的事实,仍以“原告林XX在XX大学下属‘通州教学部’工作期间,XX大学于2000年4月至2001年12月期间从原告林XX处借款28次,共计借款金额1856974.48元,并约定利息按1.5%计算。被告XX大学为原告林XX出据了盖有‘通州教学部’、‘通州教学部结算财务专用章’两枚公章的收据”为由,判决XX大学败诉。
二审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,否定了伪造的借条,判决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。
当然 ,这种方法,非情急时,不可常用。
配合法官查明案情,是律师的基本操守。只有碰上此非诚实君子,偶尔一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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